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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鼓楼法院两篇裁判文书获省法院“双百优秀”表彰
日期: 2022-04-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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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0 年度全省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结果,鼓楼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军和速裁庭副庭长贲小青参评的两篇裁判文书获“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

裁判文书,是公正判决的载体,集中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精神。将裁判过程、事实认定、判决理由等阐释清楚,能够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信服,实现司法判决的价值功能,具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彰显公正、树立公信的重要作用。

裁判文书一

在孙军主审的龙某诉某电商平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15岁的中学生小龙背着母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台iPhone 11手机,后母亲发现后联系客服进行退货却遭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小龙与该电商平台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梳理,一是小龙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追认,其独立与某电商平台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合同效力;二是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应当退还的货款金额。针对以上两个争议焦点,承办法官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情况,在裁判文书中准确释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最终判决原告小龙与被告某电商平台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被告向原告退还部分货款、原告向被告返还案涉手机。本案裁判说理通透、法律适用严谨,对于类案的裁判也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裁判文书二

在贲小青主审的某诉某广告公司、某网络服务商的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为某英语学习相关书籍的著作权人,由于某赌场博彩页面将徐某与其书籍作为宣传内容进行播放,并引导用户点击进入赌博程序,原告认为损害了其名誉权,遂将该广告公司、网络服务商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综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及经审查的证据,承办法官对该网络服务商是否造成侵权及该广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一、网络服务商已采取必要的删除、断链行为,已尽必要义务,故认定不存在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二、该广告公司行为让社会公众误认为徐某与某赌博网站有关联,侵犯了其名誉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酌情进行赔偿。本案事实认定清晰、裁判说理通透、责任认定准确,判决赌博网站利益链条上的资金结算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利于打击违法行为、净化网络环境,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次荣誉的获得既是鼓励,也是鞭策。下一步,鼓楼法院将以此次获奖为契机,着力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和庭审水平,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传播正义声音,弘扬法治精神,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