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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 | 为规避执行进行债权转让,法院:无效!
日期: 2024-01-24 浏览次数:

“借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现实生活中

一些债务人却动起了“歪心思”

试图通过转移财产

来规避法院的执行

这能行得通吗?

一起来看鼓楼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件。

 

通过“债权转让”

意图规避生效判决?

2021年9月,鼓楼法院立案受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甲公司将案涉餐厅房屋腾空返还某大学,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用。判决后,甲公司即与张某约定,将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对陈某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张某,包含房屋租赁费和违约金合计82万元。后由于甲公司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某大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甲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3年6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陈某给付转让债权82万元。

 

法院认为

本案中,甲公司与陈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陈某欠付甲公司房屋租金,甲公司可以依法主张相应权利。现张某以受让了甲公司在案涉房屋租赁合同项下对陈某享有的全部债权为由向陈某主张相应权利,因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故张某无权主张相应权利。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债权转让的关系来看,张某与甲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双方对于债权转让的原因、转让价格等均未作出约定。根据甲公司陈述,张某与甲公司关系较近,故张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

第二,从债权转让的时间来看,甲公司在其与其他债权人的一审判决作出后,二审审理期间,将债权转让给张某,且该债权亦与发生争议的房屋有关。相关执行案件执行结果是因甲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683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均未执行到位。

综上,法院有理由认为,甲公司与张某之间试图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规避执行,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债权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请陈某给付转让债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确立的民事活动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执行人应当对其财产履行维持和保管义务,不得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负担,不得对财产进行妨碍债权实现的转让、转移、藏匿、毁损等处分措施。债权转让制度对于鼓励交易、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债权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债权转让人存在涉嫌规避执行的债权转让,该债权转让关系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驳回债权受让人的诉讼请求,由原债权人依法主张相应权利。若债务人借此非法转移财产、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供稿:速裁庭 李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