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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 | 酒店台阶踏空后摔伤,责任如何划分?
日期: 2024-02-20 浏览次数:

出差、旅游,免不了穿行在

各个城市的酒店之中

可是,当你不慎在酒店摔伤

是选择忍痛默默回家养伤

还是向酒店要求赔偿?

酒店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未注意酒店台阶 不慎摔伤肿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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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0日,王女士在离开酒店步行出闸机时,一边行走一边回头观望,未注意出口处的下行台阶,踏空后摔倒受伤,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王女士认为,自己摔伤系由酒店闸机距离台阶过近、台阶高度偏高引起,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承担责任,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7064.79元;同时,酒店投保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酒店和保险公司并不认可这样的方案,他们认为,王女士受伤是由于自身未注意安全造成,酒店已经尽到安全提醒警示义务,损失应由王女士自行承担。

 

双方争论不休

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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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某酒店作为酒店的经营者,在其管理区域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出闸机的台阶处设置了安全提示警示标识,但该台阶高度为0.17米,超出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关于台阶踏步不宜高于0.15米的国家标准,一定程度上会加剧人员踏空摔倒后的受伤程度,对此具有过错。至于王女士主张的闸机出口与台阶之间设计距离过短,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同时,王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保障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但在出闸机时边行走边回头观望,疏于对周围环境及前方路面的观察,系摔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对于自身损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7694.79元,某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王女士赔偿9538.96元(47694.79元×20%);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8485.06元(9538.96元×90%-100元),不足部分1053.9元由酒店赔偿,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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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乔延彬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关于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合理确定,不能机械化、片面化,而是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对于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规定减轻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为减少此类侵权案件发生,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降低经营场所发生危险隐患,法官建议: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相关设施设备,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尽到充分的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并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作为进入公共场所的社会大众,特别是在进入人流量密集、情况复杂的场所时,应遵守公共秩序,不争抢不围观,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防范危险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供稿:民一庭 乔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