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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张高额误工费,她竟将家人转账编造为工资?
日期: 2024-04-03 浏览次数:

家人之间微信转账

往往未备注转账事由

突然想到一个主意

如果正在打官司

便借着这些转账记录

作为工资记录提交

诉请事故责任方承担高额误工费

那岂不是“小赚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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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这样发生的…

一日,小花骑电动自行车出门,遇到大龙驾驶小客车停在路边正开车门,两者发生了碰撞,小花当场从电动车上摔下,经诊断为尾骨骨折。事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龙疏于观察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小花外伤后,误工期限建议120天,护理期建议30天,营养期建议60天。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合意,小花诉至法院,要求大龙及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9万余元。

法庭上耍起“小聪明”

她因虚假陈述被罚款

庭审中,小花为主张高额误工费,陈述其从“陈老大”“陈老二”手里转包小工程,并提供了“陈老大”“陈老二”给她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称所接收款项均系劳务工资,每月工资约2万余元。保险公司对上述多笔转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其为小花工资收入,对误工费不予认可。随后承办法官向小花再度释明虚假陈述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小花仍坚持陈述意见,一口咬定多笔转账均为工资,并要求据此计算误工费。后经承办法官当庭核实,“陈老大”确认其与小花系夫妻,转给小花的钱为其打工收入,用于家庭开支。在承办人反复询问之下,小花才承认与“陈老大”的真实身份关系。

法院认为,经多次释明,小花仍坚持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遂对其作出对罚款5000元的决定。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戴云涛)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中,原告小花为主张高额误工费,向法庭作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必须严厉打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法院提醒,虚假陈述不可取,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