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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10年的晾衣架,说掉它真的掉……
日期: 2024-04-15 浏览次数:

阳台外置晾衣架是不少家庭阳台上的必备品,但如果对晾衣架疏于管理,因零件老化造成晾衣架掉落,给他人造成财物损失,可能就要承担责任了。这不,家住鼓楼区的王先生一家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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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递

王先生家住三楼,一日,自家晾衣架脱落,砸到了住同小区的陈女士家用轿车上,导致陈女士爱车多处损坏。陈女士找到王先生要求赔偿,但王先生觉得“很冤”,不愿意为此“买单”,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诉至法院。

为提升居民防范风险意识,从源头减少此类纠纷发生,该案庭审特别邀请了街道居民代表参与旁听。

“我又不是故意砸到你车的,为什么找我赔?”

你家晾衣架平时看着都快散架了,能牢固吗,一看就是平时疏于管理和养护,我的车是被你家晾衣架砸的,不找你找谁?”

“不可能!这晾衣架是我和我爱人结婚时买的,质量杠杠滴!”

“哦?那你们哪年结的婚?”

“2013年。”

“……有点年头了啊。”


所以,陈女士的损失,

到底该不该赔呢?谁来赔呢?

别急,小鼓请法官

(承办法官:池仲旺)

高空物件坠落危害性极大,民法典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采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作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或无过错,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家住三楼,其在阳台搁置的晾衣架年久失修,存在风险隐患,是砸到楼下汽车的主要原因,其未能证明对事故产生无过错,需对陈女士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承办法官释明法律后,王先生认可存在上述侵权行为,并同意赔偿陈女士损失2100元,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法官提醒,小区住户、物业公司在日常生活中,要及时做好隐患排查及防范工作,切实承担起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防止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发生事故,共同维护和谐、安定的居住环境。

 

小鼓划重点

@所有人

家中的阳台晾衣架、置物架,

可不要再超龄“服役”咯!

做好阳台防护 ,安全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供稿:速裁庭彭若虹、耿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