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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配资还是委托理财?还在傻傻分不清楚吗
日期: 2024-04-17 浏览次数:

去年年末的热播剧《繁花》中,贯穿剧情的股市之战牵动人心,宝总在股市赚得第一桶金后,蔡司令、邮票李、胖阿姨、金宝儿都出资投靠,委托宝总炒股,搭上“联合舰队”的快车。金老板也想搭便车,举债借钱跟队形炒股,没想到火速亏光,血本无归。

电视剧来源于生活,现实中也有很多委托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形,但是代为炒股这件事常常只能同甘不能共苦,一旦亏损往往就会引来纷争。

案情速递

大股常年埋头研究股票,小有成绩,名声在外。小钱是大股的同事,看大股在股市风生水起,心痒难耐,主动询问大股是否可以带上自己“赚点小钱

大股同意后,小钱先掏出15万试水,在大股一段时间的运作下,股票市值升至100万余元。小钱欣喜万分,又将赚得的100万追加投资,并与大股签订《证券委托操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将自有闲置资金集中于大股提供的证券账户,委托大股进行投资操作,交易账户及密码双方共同掌握。小钱出资100万元,该账户内共有资金总计250万,双方以出资额占比分配收益,承担风险,以体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然而,股市有不测风云,入市时市值250万元的股票涨涨跌跌,炒着炒着就只剩下了30万余元,小钱诉至法院……

小钱:我们签订的《证券委托操作协议》是场外配资合同,违反证券法规定,是无效的,你得返还我的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

大股:我们明明是委托理财关系,协议性质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合法有效,我可以把账户现有余额按投资比例返还给你。

小钱:就算协议有效,你也要承担炒股不利的违约责任,赔偿我的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小钱与被告大股签订的《证券委托操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股票操作,原告投入资金后,由被告进行股票投资操作,双方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证券账户出借、股票和保证金让与担保、设立证券账户警戒线和平仓线等内容。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不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实质形成委托炒股关系。案涉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证券委托操作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股票投资本身存在风险,股票价格的涨跌受到众多因素影响。在双方具有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股票账户亏损系被告未能履行尽职识别市场风险和谨慎运作账户资金义务所致。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因诉讼已无法继续合作,且均同意解除委托理财协议。案涉证券账户当日市值为30万余元,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投资比例,法院判决大股返还小钱12万余元。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李彭)

场外配资又被称为“借钱炒股”,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交纳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的资金出借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给配资方作担保,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场外配资的特点表现在,融资方系借用配资方提供的股票账户进行投资,当配资方认为本金有遭受损失风险时,可以通过修改账户密码的方式掌握股票账户控制权,且配资方有权要求融资方追加保证金或设置警戒线和平仓线。这是其区别于委托理财的重要特征。

在本案中,双方事先约定在盈利时按一定比例分红、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不存在出借证券账户、让与担保、保证金杠杆、强行平仓线等属于场外配资的情形,故应当认定属于委托理财关系。接受他人委托进行股票操作,在没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委托理财协议合法有效。既然是委托理财关系,委托人在享受收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正常的理财风险。股票市场风云莫测,投资者应当意识到收益与风险并存的道理,切莫因迷信“股神”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供稿:金融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