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民初6904号
孙启俊: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孙启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