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994号
仲云、李元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汇鑫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6民初19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南京汇鑫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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