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6民初15865号
南京巨石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巨石健身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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