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5236号
桂强:
本院受理梅金金诉南京丽贝佳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及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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