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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人员与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日期: 2017-01-13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杨某(男)出生于1955年3月,2005年6月起进入某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双方曾签订过期限自2009年9月起至2012年8月止的劳动合同书,物业公司自2009年9月起开始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12年6月,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治疗结束后杨某又回到公司上班到2013年12月底,之后因为身体等方面的原因,杨某没有正常提供劳动,2014年7月公司停发了原告工资,社保缴纳到2015年4月份,但未向杨某发出过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杨某目前仍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11月,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物业公司自2005年6月至2015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该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物业公司认可与杨某自2005年6月到2015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认为杨某在2015年3月份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故双方之后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二、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与物业公司自2015年4月起至2015年12月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在2015年4月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身份,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则之后双方不能再形成劳动关系,只能构成劳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杨某虽然在2015年4月份已经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双方仍然是劳动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法并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而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关系的终止条件;其次,《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时,拥有依法办理退休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按照当前的养老保险政策,如果劳动者的实际缴费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要求或者用人单位未严格按工作年限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等,则会出现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从而享受不到养老金的情况,此时一旦将这些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一律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就会出现这些劳动者无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进而退休权益实现不了的情况;再者,这也与退休的法律意义不符,因为退休不仅仅是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因退休而获得了退休金等相应的待遇。本案中,杨某虽然自2015年4月起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某某物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在此时解除,故杨某主张与某某物业公司自2005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邢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