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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能否主张“五保户”的死亡赔偿金
日期: 2017-01-15 浏览次数:

一、裁判要旨

“五保户”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农村村民,其吃、穿、住、医、葬由政府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在“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因村委会非“五保户”的法定扶养义务人,亦未实际提供生活及物质方面的帮助,其无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获得死亡赔偿金。进而,肇事者向村委会支付死亡赔偿金后,亦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二、案情简介

邱某某生于1934年4月16日,无婚史,无子女,亦无兄弟姐妹;其于2005年1月16日被南京市六合区民政局批准为农村五保对象,系黄赵村分散五保户。2014年3月16日20时50分许,邵某驾驶苏A6PK70号小型轿车沿金江公路由北向南行使,行至南京市六合区马鞍街道黄赵村十里牌地段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邱某某发生碰撞,致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南京市六合区交巡警大队认定邵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4年12月3日,黄赵村委会以邱某某监护人的名义与邵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邵某赔偿邱某某死亡赔偿金67990元、丧葬费2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140990元;邵某已支付20000元,余款120990元(其中15060元用于邱某某丧葬期间产生的费用)于2014年12月3日支付。同日,邵某向黄赵村委会受托人邱某孝支付赔偿款120990元。

因邵某为其所有的苏A6PK70号小型轿车在人保城北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裁判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邵某与人保城北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及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邵某驾车致邱某某死亡,赔偿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邱某某系经民政部门批准在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无儿无女,亦无其他近亲属,黄赵村委会亦未经法律特别授权,故其不属于上述“赔偿权利人”。因此,邵某与黄赵村委会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后,无权要求人保城北支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事故发生后,处理邱某某的丧葬事宜必然会支出相关费用。现有证据表明,邵某在邱某某死亡后,已实际承担了丧葬费用,故人保城北支公司应依法予以理赔。经审核,邵某主张的丧葬费23000元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2012年度江苏省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51279元/年,6个月),且人保城北支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据此判令:一、人保城北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某保险金23000元;二、驳回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官点评

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前提是“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邵某驾车致邱某某死亡,赔偿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邱某系经民政部门批准在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无儿无女,亦无其他近亲属,现有法律亦未赋予其所在的村委会具有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且邱某某的日常生活开支均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其所在村委会未实际提供生活或物质帮助,故村委会不应属于上述“赔偿权利人”。因此,邵某与村委会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后,并非“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其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事故发生后,处理邱某的丧葬事宜必然会支出相关费用。邵某在邱某某死亡后已实际承担了丧葬费用,故保险公司应依法就该费用予以理赔。至于邵某向村委会已支付的赔偿款,因非本案处理范围,邵某可另行与村委会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邵某可依法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要求村委会予以返还。(毛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