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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掌表决增选业委会委员,业主能否请求撤销决议?
日期: 2018-12-04 浏览次数:

当我们看到精彩十足的演出,会不由自主地鼓掌,这是对他们的一种认可,一种尊重。当我们看到振奋人心的画面会不由自主地鼓掌,这是对他们的一种共鸣,一种鼓励。不同场景、环境下的鼓掌,其意思也不一样,而通过鼓掌表决增进新委员,又是咋回事呢?

2015年10月28日,甲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二次会议,并在该次会议上以鼓掌方式通过增选陈某为业委会委员。但会议结束后,该业委会中并未形成此次会议的书面决议,也未在会议后向业主公布该决议。

因甲小区业委会一直未公布业委会会议决定及会议记录,于2017年5月15日,甲小区业主徐某诉至法院,鼓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甲小区业委会公布自2014年9月1日业主大会设立以来的业主大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等。

2017年7月25日,甲小区业委会在小区张贴通报,载明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甲小区业委会已于2015年10月28日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二次会议,按照大会程序增选了陈某为业委会委员,到会业主代表一致鼓掌通过,本次选举有效。

甲小区五名业主对业委会,上述决定通报不服,同业委会多次协商未果,遂于2017年12月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刘某、孙某五人诉请:

撤销被告甲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关于增补陈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

被告甲小区业委会辩称:

被告已召开过增补业委会委员会议,该会议以鼓掌方式通过增补陈某为业委会委员,该程序和结果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五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期限。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决定该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被告在2015年10月28日以鼓掌方式增补陈某为业委会委员,但由于被告在该次会议中并未形成书面的决议,也未在会议后向业主公布该决议,直至2017年7月25日才以通报形式向业主公布,此时五原告才明确知晓增补陈某为业委会委员的决议,故五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2鼓掌表决是否合法有效?按照法律规定

被告增补委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被告甲小区业委会并未向业主或业主代表征询意见,仅以鼓掌方式通过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故五原告要求撤销被告甲小区业委会关于增补陈某为业委会委员的决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甲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增补陈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决议。

鼓小助有话说

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其应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对于相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应及时公开公布。同时业主也有权请求公布、查阅。

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都应遵循法定程序,不可随意,更不可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同业主产生纠纷时,双方都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