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改革调研 > 优秀案例
【以案说法】二手车“变形记”
日期: 2022-03-02 浏览次数:

近年来,我国二手车交易活跃,据统计,2021年,全国二手车交易量超过1700万辆。但二手车交易市场鱼龙混杂,成为滋生收购赃车进行违法交易的温床。若明知车辆来路不明却铤而走险进行收购,将面临法律制裁。

 

收购来路不明二手车上演一出“变形记”

2020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同被告人胡某,在明知涉案车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向焦某(另案处理)收购被诈骗的黑色奔驰轿车、黑色宝马轿车和蓝色奥迪轿车(经鉴定价值分别为人民币41.3万元、33万元、28.6万元),在被告人袁某和胡某的组织下,由高某(另案处理)更改涉案汽车发动机、车架号码、篡改行车电脑数据、铭牌和合格证等,被告人徐某等人提供场地并将涉案车辆配合转移至N市和H市上牌。

检察机关遂指控被告人袁某等人参与三部涉案车辆的掩饰隐瞒犯罪,涉案金额102.9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

被告人袁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和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袁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袁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并不明知涉案车辆属于赃车,被告知是质押车,法院经查认为,证人证言及被害人所提供材料,能够证实涉案三辆车均系被诈骗车辆的事实。袁某具有多年二手车从业经验,其在焦某等人未出示涉案车辆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情况下,未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有效的审查,仍出资予以收购,应认定其主观上属于明知。袁某收购上述涉案车辆,并组织对涉案车辆更改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袁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两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万元、二万元不等;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三辆涉案车辆,依法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袁某是否主观明知所收购的车辆属于赃车。作为具有多年二手车从业经验的袁某,在收购相关车辆时,未对涉案车辆进行有效审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袁某在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仍进行收购,属于“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的情形,所以罪名成立,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的判决,一方面严厉打击了收购赃车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对于具有多年行业从业经验,明知车辆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仍出资予以收购,对涉案车辆未进行审查或者未进行有效的审查,推定其主观上属于明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维护二手车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起到较好的规范引导作用。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吴志坚

这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中,被告人明知是来路不明的赃车,却由于法治意识淡薄,铤而走险予以收购,最终锒铛入狱。法官提醒,在选购二手车之时,购买人需尽到合法审查义务,对于来历凭证不明、手续不齐全、存在违法风险的车辆,切莫存有侥幸心理,警惕人车两空、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