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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房屋已售,户口未迁,违约如何认定?
日期: 2022-03-03 浏览次数:


房屋买卖对于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件大事。购房人不仅希望能够顺利实现产权过户,还希望购买到的房屋足够干净,也就是不存在他人的户口登记。

尤其是对于学区房等户口性质较为特殊的房屋,其中的户籍情况对于购买人的利益影响较大,且时常关系着合同目的实现。如果出卖人未及时履行迁移户口义务,会对购买人造成相应损失,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户口迟迁数月 被索33万违约金

2020年12月,王某与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某处学区房出售给徐某,并同意在交房前将落户于该房屋内全部户籍关系迁出,同时规定了违约金。后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王某也将房屋过户至徐某名下,并向其交付了房屋。此时,王某及其女儿的户口均已迁出,但房屋内的王某妹妹因离异无房产落户,以诸多理由推迟办理迁出手续,直至次年8月才将户口从原房屋迁出。

徐某认为王某交房时未迁出房屋内全部户口,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按合同所规定的“房屋总价款为基准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故诉至法院。

原告徐某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迁户口违约金33万余元(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房屋总价款为基准,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从交房日开始计算,支付至起诉之日,共计218天)。

被告王某辩称:案涉房屋已经过户并交付原告,被告妹妹的户籍问题没有实际影响原告使用房屋,不影响其户籍迁入,不构成根本违约,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明显过高,对被告明显不公。

 

法院认为

原被告就案涉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交房前将房屋内落户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但该房屋内所有户籍直至次年八月才全部迁出,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期限,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逾期迁出户口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户籍逾期迁出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被告已按约履行了房屋交付及协助产权转移登记等主要义务,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

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合同履行情况,结合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法院酌定违约金4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4万元。

 

典型意义

商品住宅作为人们最基础的生活设施,其不仅具有居住、使用等现实功能,而且还具有衔接教育资源、关联户籍户口等隐性功能。相应的,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房屋交付及协助产权转移登记是合同履行的主要义务,配合迁出房屋内户口是合同约定的随附义务,当事人一方具有房屋内户口迁出义务而不履行的,构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该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应结合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情况以及原告损失,综合予以调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李彭

法官提醒,二手房买卖合同交易中,双方应提前约定卖方户口迁出问题:对于购买人而言,应注意到该房屋除出卖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亲属或亲属的户口,在迁出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对此约定明确,提前规避风险;对于出卖人而言,也应及时履行户口迁出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将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供稿人:民一庭李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