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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杜绝虚假诉讼,共建诚信社会
日期: 2022-03-02 浏览次数: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行为直接侵害了诉讼相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同时也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对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造成不利影响。

 

原被告恶意串通 虚构借条打官司

2015年,原告左某向案外人胥某出借款项,并按照胥某要求转账至胥某本人及其控制公司,合计约50万元,由胥某出具借条。2017年,胥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

后胥某前妻沈某因与他人存在多起债务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需要处置房屋时,自行找到左某,希望其也能参与分配,“捞回”一点房款。于是,两人自编自导了一出“虚假诉讼”,出具了新的借条,借款人为沈某。原告左某称与被告沈某存在一笔5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左某多次向沈某催要无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同时将左某与胥某之间的转账记录作为证据提交。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款借款本金50万元。

被告辩称: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法院结合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两人存在恶意串通情节,伪造借条进行了虚假诉讼。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原告左某的原始债权应与胥某及其控制公司有关,后沈某与左某恶意串通,自愿承担胥某及其控制公司所负债务,其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因此,驳回原告左某的诉讼请求。因本案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同时将相关线索、材料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左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是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经生效,将对双方当事人,甚至其他债权人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一些不法分子,恶意提起诉讼,蓄意通过法院裁判的方式,将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固定为事实,并产生强制执行力,损害其他债权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本案中,原被告恶意串通,欲通过法院判决、参与执行分配的方式,分得被告名下房屋的处置款。其行为直接影响了其他参与分配人的受偿金额,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本案对于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正常诉讼秩序,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李义军

虚假诉讼是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为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以故意虚构事实、捏造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通过法院的审判活动,为其非法目的赋予形式合法化。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法院的形象。

涉及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一般表现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借贷关系,意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虚假诉讼当事人,以减少和杜绝虚假诉讼,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人:速裁庭 李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