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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退休再就业,替工行为能额外讨薪吗?
日期: 2022-03-02 浏览次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退而不休”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很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仍选择继续参与社会劳动。但由于种种原因,老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由此便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

 

为子替工多年一朝上诉“讨薪”

老王在某市政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退休后,老王仍有意继续工作,遂与该市政公司沟通,由其子小王名义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由自己及老伴代为工作,该公司默许。后该公司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将老王之子小王派遣到该公司,从事街道卫生保洁工作,期间由老王夫妇二人共同代替小王进行工作,并替其领取工资。

替工几年后,老王虽然拿着以小王名义接收的工资,但认为该市政公司还需另行支付自己的劳动报酬,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某市政公司支付原告累计4年的劳动报酬178272元(48个月,以每月3714元为标准)。

被告辩称:原告及其配偶属于替工行为,完成的工作量即为其子工作量,并未增加;原被告之间没有正式的合同关系,不存在另行发放工资。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老王虽陈述其一直在该市政公司工作,但未提交相关的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工资领取确认表以及书面合同,皆可证明老王夫妇二人系代小王从事保洁工作,老王完成的工作量对应的工资已经以其子的名义发放并被领取。

本院认为,老王虽在被告公司从事卫生清洁劳动,但其性质仍属代替其儿子小王的替工行为,事实上并未形成老王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也缺少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故对老王要求支付未付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就本案而言,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劳动属于替工行为,被告根据原告家庭的实际情况,出于同情和关怀予以照顾,通融了原告的变通做法,本是出于好意,应当受到鼓励和赞扬,但却成为原告索取额外收益的借口。于情于法,其劳动收入都应限制在被告与原告之子小王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本案中,原告无法就自己所诉求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也即原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也未与原告就替工行为形成书面协议,导致原告借劳动之事实索取额外报酬。本案的判决有利于厘清替工行为追索劳动报酬的边界、打击了不诚信诉讼行为,也从侧面说明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具有一定典型性。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韩先革

法官提醒:退休后再就业,劳动者应以个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福利待遇等;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主张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企业来说,在雇佣返聘、超龄人员时也应及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相应权利义务,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