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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景正好 | 一份司法建议,守护“归途”的路
日期: 2023-12-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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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新征途上,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贡献法治智慧,提供法院方案。鼓楼法院特推出“‘枫’景正好”宣传专栏,讲述鼓法人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推动矛盾源头预防和化解的创新和实践。

高速公路是当代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工具之一,承载着人们归乡团聚的期待、外出游乐的喜悦、柴米油盐的保障、建工建材的流转……对于基础建设、经济发展、民生福祉至关重要。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遇到路面障碍物,即有可能面临车辆受损的不利后果。对此,法律是如何规制和保障的呢?

路上遇树枝,车辆遭损坏

管理方需要担责吗

2023年4月,鼓楼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车主张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碰撞到了散落在路面上的树枝,导致车辆受损。交通管理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依照车损险赔付车主后,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保障道路安全通畅的管理职责,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客观情况,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按照相关标准进行了道路养护日常巡查,且对于造成案涉事故的障碍物,已在事故发生前发现并及时安排人员清障,不存在推诿拖延的情形,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维护义务。原告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向管理方发出司法建议

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

一纸判决并非案件的结束。承办法官池仲旺敏锐意识到,高速公路掉落物发现不够及时、清理所需时间过长等问题,潜藏着一定的风险隐患,应当予以重视。为从源头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鼓楼法院向高速公路管理方发出司法建议书,提出建议如下:

一、加强车辆承载物、悬挂物、拖挂物的检查,从源头杜绝隐患。建议以标语、警示牌、广播、公众号、微博、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宣传高速公路坠物的危害,引导群众自觉减少家用汽车悬挂、拖挂物品。

二、拓宽报修途径。由于高速公路具有车辆行驶速度快、全线距离长、路面宽、上下口距离远的特点,仅靠现有方式难以对路面上的散落物及时发现并清洁。建议拓宽报修途径,在高速公路的电子标语中高频展示紧急情况告知电话。

三、针对重点时间段,布局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针对夜间等重点时段,建议在部分客流量小的高速公路,先行试点新机械技术、新人工方法用于路面巡查与路面清障,保障江苏高速公路发展走在前列,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更好适应国家安全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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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发出后,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即回函表示,该单位高度重视法院提出的宝贵建议,充分认清抛洒物防治形势的严峻性,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结合运营管理工作实际,强化路面抛洒物的快速发现和高效处置,全力落实相关司法建议,有效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平安二字重千钧。鼓楼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社会治理能力中的重要作用,针对个案、类案发现的问题,主动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创新工作思路,强化综合治理,努力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终端裁决向前端防控化解转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供稿:速裁庭 彭若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