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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听劝!这种钱不能借
日期: 2024-02-22 浏览次数:

小鼓,大过年的,朋友又问我借钱了……

哦豁,看不出来你还挺壕?

“害,我这兜比脸还干净。”

“那你别借了呗。”

“多不好意思,要不我先去银行贷款再借给他?”

“可别!套贷转贷别乱玩……

 

碍于情面、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等方式出借他人款项,这样能行吗?本期小鼓带你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贷款后转借给他人,

合法吗?

2017年的某天,因生意周转需要,阿南找到了好友小西,请他帮忙向舅舅大东借款10万元,并承诺按照4000元/月支付利息。大东一看阿南是外甥好友,加之承诺的利息很是诱人,不禁心动了,转头便向银行贷款了5万元,连同自己账户中的5万元,分多次转给了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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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后,阿南向大东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两年,按照4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利息。一年多来,阿南偿还了借款本金5万元,并定期支付大东利息。但因剩余款项多次催要无果,大东诉至法院,要求阿南按照借条约定偿还剩余本息。

 

大东的诉请

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或者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本案中,根据大东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手机转账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大东与阿南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大东向阿南实际出借借款本金10万元。但据查明的情况,大东出借的借款本金10万元中有5万元来源于其向金融机构的贷款,故法院认定借款合同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后,大东就合同无效部分仅可向阿南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相应的利息损失。

关于阿南尚欠大东的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本案所涉民间借贷行为发生于2017年,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就非来源于金融机构的5万元借款,大东可主张阿南自款项出借次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其支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4.6%向其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就来源于金融机构的5万元借款,大东可主张阿南自款项出借次日起按照金融机构向其收取的利率标准即年利率11.16%向其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法院根据双方确认的还款情况,依据上述利息计算标准,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计算后,起诉前阿南即已向大东结清了所有借款。现大东主张阿南继续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大东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大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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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竺青)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套取贷款后转贷的案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支持生产经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不仅违反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也违反了贷款时向金融机构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更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各方民事主体应遵守法律规定,切记转贷风险大、责任重,以防因无法收回借款导致贷款逾期风险、个人征信受损等后果。另外,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转贷人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套贷转贷”不合法,

亲友借钱量力而行,

切勿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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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供稿:金融庭 竺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