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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今天,你上班打卡了吗?
日期: 2024-02-23 浏览次数:

“小鼓,小鼓,我们公司说要开了我,你给评评理。”

“你犯啥错了??”

“说我违反公司规定了,有几天上班没打卡...”

嗯?几天?

“也就100多天吧。”

“你这,瞎闹呢吧?”

连续多月上班不打卡,

公司可否解除合同?

2016年底,王某入职某公司行政部门,任人事经理一职。2022年4月起,公司执行全员考勤制度,要求员工每日打卡考勤,当日打卡且未补签者将视为旷工半日,累计旷工5日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王某在员工代表签字栏进行了签字确认。

该制度执行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王某考勤记录经常空白,多次提醒,要求作为人事部门负责人的王某以身作则贯彻执行公司制度。王某不以为意,打卡了几天后便置之不理。随后的3个多月,“任性”的王某几乎不再打卡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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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初,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遂以王某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某认为公司此举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6.4万元等,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王某从事工作并非特殊工种,其作为公司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人,相关《考勤管理规范》由其所在部门负责制定,且其员工代表签字栏处签名,对该文件系明知并认可前期公司王某的未打卡行为,已尽必要的提醒和告知义务,但仍连续数月未打卡考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全勤上下班的事实,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王某未打卡计作旷工天数已远远超过5天,公司有权以违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赔偿金,故王某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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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驳回王某主张的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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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速裁庭 李菲)

考勤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提高办事效率、严肃企业纪律的有力抓手,属于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公司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用人单位的人事行政部门作为考勤制度的制定部门,更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在用人单位已要求全员打卡的情况下,劳动者仍连续多次不打卡,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法官提醒,劳动纪律是保证生产秩序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服从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积极履行劳动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者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