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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使用货物,是否系认可了货物的质量?
日期: 2018-11-26 浏览次数:

十一月可以说是影迷们最喜欢的一个月了,《毒液:致命守护者》激情十足,《神奇动物》再续魔法世界,《胡桃夹子与四个王国》上演奇幻之旅,大片一部接着一部,根本看不过来!,不过为了避免踩雷,很多人还是会提前检验一波,看下影评避免被“坑”,而生活中需要检验的可不仅仅是电影!

2016年4月28日,某文化传媒公司负责人张某为给公司进行装修通过微信找到某装修材料公司的许某进行协商。

第一幕

许总,你这边看下给我们公司装修提供材料、安装大概要多少钱啊?

张总,估计一下大概十来万吧,我这边材料您放心,确定的话给您打个折扣。

没问题,你送材料过来安装吧。

好咧,放宽心吧~

后某装修材料公司支付了预付货款10000元,某文化传媒公司也开始送货、安装,经核算总价款为97164元。

第二幕

许总,你这边提供的材料用起来不对啊,质量不太好。

怎么可能,我提供的材料质量肯定没问题,我现在让人来看一下。

后某装修材料公司进行了一定的维修,但某文化传媒公司却认为质量不过关,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某装修材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某装修材料公司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安装费共计87164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辩称:

原告承接的装修安装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一直未最终验收,故被告认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1被告的接受、使用行为是否系认可了标的物质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本案中,原告2016年5月送货、安装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于2016年6月实际使用。同时,也是于2016年6月即向原告提出质量问题,要求原告进行维修;故被告的接受、使用行为不能视为其认可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2货款及利息如何认定?

合法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实际交付价值97164元的装饰材料,被告应支付相应对价。

但因原告提供的材料存在一定问题,法院结合原告维修后的现状,认为酌定扣减相应货款7000元较为适宜。剩余货款80164元(97164元-10000元-7000元)被告应予支付。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1、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某装修材料公司货款8016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某装修材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提出检验异议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书面通知,那么口头通知无效。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通知的形式,口头通知有效,但是,一旦发生纠纷,可能出现难以举证的问题。

同时应及时发出通知。在通知中不仅要注意验货的延续时间更应要注意检验期的起始时间。起始时间一般是指标的物交付之时,但合同可能出现“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买方应当注意合同的具体要求。

此外,买方还需注意应在检验期内发出有效的通知,即在通知中具体指明标的物瑕疵之所在,如不符合标准的哪一条款,而不能仅仅使用一般性的描述词语,如“货物质量差”、“质量不好”等等,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