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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维修电脑仍不能正常使用,能否要求更换、退货?
日期: 2019-01-16 浏览次数:

话说,电脑这个东西,真的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工作、追剧、打游戏,全部安排的明明白白根本不在话下,可当你噼里啪啦地写着文稿,又或者倚靠在沙发上吃着零食追剧,在召唤师峡谷叱咤风云的时候电脑自动重启了,又会是怎样的体验?

某日,柯某正在使用电脑,突然屏幕一黑,电脑开始不断自动重启,其便将这台从某商贸公司购买的A电脑送至某服务中心维修,该中心以更换电源方式维修完毕(维修单上注明:机器更换主板、CPU、硬盘测试故障依旧,更换电源)。

维修后,柯某发现电脑还是会自动重启,于是再次来到某服务中心维修,维修方式为插拨内存条,原以为没有问题了,可没想到,到家后依旧会自动重启,柯某第三次来到某服务中心维修,该中心维修方式仍为插拨内存条。

这下柯某不同意了,问题一直没有解决,维修方式却是一样的。其便未再取回电脑主机,而是将电脑主机暂存某服务中心处,后柯某多次同某服务中心及某商贸公司,协商维修、更换、退货事宜未果,遂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柯某诉请:

1、被告某服务中心以更换所有主要部件(主板、CPU、硬盘等)方式维修电脑,以根治性能故障;

2、如被告某服务中心不能以上述方式维修,被告某商贸公司应予更换、退货(主机、显示器、延保服务合计4199元)。

被告某服务中心辩称:

原告购买的电脑经三次维修后,某服务中心用专用软件进行检测,测试报告显示硬件全部正常,故无法通过更换零部件方式来进行维修;某服务中心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商贸公司辩称:

原告电脑的故障经过维修,目前不存在性能故障;被告某服务中心愿意承担维修等责任,所以某商贸公司认为应该由生产者直接承担责任;该型号产品已经停产下市,不能更换同一型号电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了解了事情经过,法院又会怎么认为呢?

1是否应予更换所有主要部件方式维修电脑?

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维护、修理,并保证修理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在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内,主要部件出现故障,应当由修理者负责免费修理或者免费更换新的主要部件(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本案中,被告某服务中心在维修中,对案涉电脑进行检测未发现硬件(主板、CPU、硬盘等)存在问题,原告柯某对此亦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柯某要求被告某服务中心以更换所有主要部件方式维修电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是否应予更换或退货?

实行三包的商品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本案中,原告柯某所购电脑主机在三包期内(两年)经两次维修,相同故障未能予以解决,致其第三次又以同样故障送去维修,虽经被告某服务中心三次维修后暂未有相同故障发生,但其后所采取的同一维修方式并未杜绝相同故障发生。

案涉电脑经当场开机后,虽未有不断重启现象,但部分软件运行不正常。且一年内就已维修三次,亦达不到正常使用的合理期待。故案涉电脑已符合上述关于更换或退货的规定。因被告某商贸公司认为案涉型号电脑已经停产下市,不同意更换案涉电脑,故其应直接为原告柯某退货较为公平。

被告某商贸公司应退还原告柯某的款项为:案涉电脑主机价格3019元,为之配套购买的液晶显示器价格900元;因案涉电脑在三包期内即出现两次故障,原告并未享受到电脑主机延长保修一年的服务,故原告购买的台式电脑主机延长保修计划一年280元亦应退还;综上,共计4199元。

判决如下▼1、原告柯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所购A台式电脑主机一台(含配套鼠标、键盘各一个)及23英寸宽LED液晶显示器一台退还被告某商贸公司;被告某商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柯某4199元;

2、驳回原告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消费者在购买电脑、电视等电器产品时切记开机验货,确认产品无明显瑕疵且能正常使用后再行购买。同时也应详细阅读产品详情和消费细则等规定。上面不仅有对产品正确使用的介绍,还有保养、维护的要求和提示,质量担保承诺等。对于退换货等售后服务事项应同商家进行明确。

对于还在包修期内的产品,在维修时要注意选择正规的维修经营者,维修时,应当注意及时取证,包括与经营者确认商品信息、售后服务、付款情况、咨询情况的记录等内容。另外一定要索取和保存好每次维修的证明单据,避免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