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枸杞病虫害防治管理,验收方式引争议
日期: 2020-02-18 浏览次数:

枸杞作物的养殖户A公司,为寻找病虫害防治的植保技术指导便找到B公司,双方协商签订了《技术服务协议》,约定:B公司为A公司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植保技术指导,并提供病虫害防治所需的农药产品,保证合作期间A公司基地采收后农作物的农药残留在欧陆分析464项指标不得检出。如最终A公司因农药原因出现质量问题,B公司承担A公司的损失。

双方约定验收方法为:全年送检两次,第一次于2015年8月1日前共同对枸杞进行采样;第二次于2015年8月30日前共同对枸杞进行采样,两次枸杞干果样品均以快递形式送至C公司。检测费用由B公司支付。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向其所管理的基地发送作业通知单,由A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田间作业。A公司支付了首期服务费。

2015年8月28日,A公司在未经B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对基地生长的枸杞提交C公司检验,后该公司出具检验结果有农药残留,为不合格产品。A公司便认为B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合格拒绝支付服务款。后B公司工作人员和A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共同签署送检申请表四份,并将样品邮寄给C公司,C公司出具四份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均未检测出农药残留。但A公司对其工作人员,李某送检行为不予认可,依旧拒绝支付服务款,B公司遂诉至鼓楼法院。

B公司诉请:1、判令A公司支付B公司服务费用人民币252000.00元;2、判令A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A公司辩称:对双方服务协议不持异议。协议中约定如果B公司服务内容合格,也就是农产品检验合格,被告支付款项,但是原告提供技术服务并不合格,被检测出农药残留,被告按照约定不应当支付款项。请求法院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反诉请求:1、判令B公司给付A公司赔偿款1500000元;2、判令B公司承担反诉人的税收损失13747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B公司承担。

了解了事情经过,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1、A公司单方送检行为如何认定?

A公司根据BCS认证标准委托了C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A公司所述的采样过程,不符合双方《技术服务协议》的约定,并非双方共同对枸杞进行采样,A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变更合同约定的采样方式曾取得B公司的同意,B公司对该采样过程、检测结果亦不予认可,故A公司单方委托C公司进行检测得出的检测结果,法院不予确认。

2、服务费如何认定?

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双方共同取样、送检的方式对案涉基地生长的枸杞进行取样检验,均并取得合格的结果。现B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服务费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A公司虽对其工作人员李某送检行为的效力不予认可,但对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未否认,李某作为A公司工作人员行使取样、送检任务,当属一般性事务,并未明显超出职责范围。

且李某全程参与了产品的送检事务,其履行的是公司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送检行为有效。李某事后离职事实并不影响法院对其职务行为的性质认定。故A公司应支付剩余全部服务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如下: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服务费25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按24%年利率计算);

二、驳回A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要对合同变更协商一致,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外,就可以认定合同变更;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变更合同原则上也应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采用书面以外的如口头形式以及包括事实行为等在内的其他形式变更合同的,只要当事人没有争议,也可以认定为合同变更。

但当事人就除书面形式以外的是否变更合同的情形理解不一致引发争议,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视为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合同未变更。上述案例中A公司单方送检行为,未经B公司同意,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可推定为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