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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五年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还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日期: 2021-06-09 浏览次数:

2013922日,崔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险年限为2013922日至2014921日。

而天有不测风云,20131214日晚,崔某在驾驶摩托车回家的路上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导致崔某受伤,120赶到后其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948日,崔某历经七次住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遂其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某保险公司给付崔某保险理赔款15380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崔某的出险时间为20131214日,崔某应当在其出险时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其一直未向公司主张,本案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虽然崔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在20131214日,但其因该交通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后果,是经过七次住院手术治疗结束后才可以确定。在治疗期间,崔某的损失也是一直变化的,故本案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伤害后果确定之日起计算。某保险公司对崔某主张的保险金数额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被告某保险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崔某支付保险金15380元。

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定问题。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五年多时间内经多次治疗后才得以确定损害后果,诉讼时效应从损害后果确定之日起计算。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从未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为由,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