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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后,能否向股东追收未缴出资?
日期: 2021-06-09 浏览次数:

A公司于2012年成立,股东为BCD公司,其中B公司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于20129月缴纳出资80万元。20188月,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清算组在履职过程中发现,B公司尚有120万元出资未到位。

在强制清算过程中,B公司代A公司清偿债务共计850043.17元,该款项最终认定为B公司补缴的股东出资款,但B公司尚有349956.83元出资款未缴纳,遂A公司清算组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公司诉请被告向原告补缴出资额349956.83元及利息。

被告B公司辩称被告作为A公司的参股股东,目前出资最多,如果所有股东共同出资,被告也同意补缴出资,但现在只让被告补缴出资,被告不同意。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B公司作为A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200万元,B公司按期缴纳了第一期出资款80万元,但未按期缴纳第二期出资款120万元。因B公司已基于未足额出资代A公司清偿了债务,其已清偿的债务金额应在其未缴纳的出资额中进行扣减,扣减之后B公司尚余349956.83元出资款未缴纳,即B公司应向A公司缴纳的出资款为349956.83元。

法院判决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公司出资款349956.83元及利息。

 

意义:此案系破产清算案件的衍生诉讼,在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发现公司无资产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形时,由清算组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追缴未缴出资,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本案具有现实教育意义,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的,除应补缴出资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股东认缴出资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股东应缴纳的出资金额以其认缴的出资金额为限,股东因未足额出资已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金额应在其未缴纳的出资额中予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