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夏正春与被告林正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02
浏览次数:93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12261号
林正培:本院受理原告夏正春与被告林正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06民初12261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正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正春租车费用18198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五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