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和依法认为是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刑事、民事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不服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决定再审;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审的各类案件。
(三)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五)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六)依法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和司法交流活动。
(七)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八)依照权限管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等。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