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社会的“毒瘤”,与文明社会相背离,而人类文明是在约束、反对家庭暴力过程中不断发展、进阶。“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建设目标,家庭暴力不仅损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正常家庭秩序,更是对社会文明和法治建设底线的挑战。1824年美国密西西比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案,至今世界上已有超过130多个国家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
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之后,中国数千年来被“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言论所掩盖的家庭暴力问题,终被以法治化的方式解决,该法实施4年多来,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做出了很大贡献,推动了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升。对于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传统上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民法中的侵权之诉,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礼道歉或者丧失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以此惩罚加害人;二是在家庭暴力后果较为严重情况下通过刑法寻求救济。上述救济途径都属于事后救济,且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全国20%左右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90%的受害人是女性,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庭暴力之后才会鼓起勇气报警。
根据统计,《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共受理“申请、撤销、变更、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人身安全保护令、复议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反家暴类民事特别程序案件84件,依法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47件,支持申请的比例为56%;撤回申请24件,比例为29%;驳回申请5件,驳回复议申请8件,两者比例为15%。根据对案件分析与统计,此类案件有如下特点:家庭暴力来源最多的是男性对女性的暴力,比例大约为89%,而且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发生暴力的几率较大,约占36%;女性对男性的暴力比例约为11%;部分成年子女及配偶因拆迁、房屋等财产问题对老年父母实施暴力,此类案件约占10%;父母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1件,比例1%;子女(含儿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10件,比例约为12%,一方因喝酒、吸毒、赌博等恶习而实施家庭暴力,比例约为8%;下达保护令裁定后再次发生家庭暴力并申请延长保护令期限的案件比例约为2%;对保护令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比例约为10%,但复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均被裁定驳回,说明此类案件办理质量较高。因夫妻矛盾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59件,占比70%;因同居产生矛盾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1件,占比1%;因两性关系之外的其他家庭关系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24件,占比29%。申请人身保护令同时或之后起诉离婚,最终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19件,占比23%,说明家庭暴力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影响很大。
在审理此类人身保护令类案件过程中,鼓楼法院总结出了“六招破三难”的工作经验,其中“3难”是指此类案件中通常存在的3个难题:一是时间紧急难题,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往往面临或正在遭受着家庭暴力的威胁,需要及时审查处理,72小时必须结案,情况紧急的24小时必须处理完毕;二是证据收集难题,由于申请人举证能力问题,往往不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而被申请人大多不配合调查,给审查带来一定难度;三是执行监督难题,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比较私密的空间之内,人身保护令下发后执行、监督有一定难度。“六招”是指破解上述难题的6个办案方法:一是当天立案登记、当天移送材料、当天见面谈话,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对申请书形式要件、家庭暴力危险等级、申请人的证据进行审查、固定,确定办案思路。二是依法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并及时进行听证,确定案件争议焦点。三是对于符合下达人身保护令条件的,优先安排工作,及时作出裁定。四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或双方都有过激举动的,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承诺,修复社会关系。五是多方联动确保执行,在裁定下发后,与公安、社区、妇联联系协调、及时监督,并定期随访,将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六是妥善审理关联案件,施暴方不同意离婚但又不能取得受害方谅解的,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依法判决给予受害方赔偿,并在财产分割中对实施家暴方予以少分,使其为家暴行为付出代价承担应有后果。
鼓楼法院通过认真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耐心、细致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了婚姻家庭领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效预防和制止了部分当事人“习以为常”的家庭暴力,将《反家暴法》这座“保护神”带给困境中的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重建良性家庭秩序和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有9名男性申请保护令,说明暴力危害不分性别、年龄,反家暴工作永无止境,必须时刻准备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鼓楼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适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贯彻照顾女方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原则,用法治力量推动特殊群体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参与推动社会治理方式向现代化转型,为和谐家庭和幸福鼓楼建设作出贡献。
(典型案例3个附后)
案例一 (2017)苏0106民保令17号 儿子打父亲保护令裁定
案例二 (2018)苏0106民保令8号 儿媳打公婆保护令裁定
案例三 (2020)苏0106民保令7号 男子打妻儿保护令裁定
【典型案例一】【裁判要旨】父母生养之恩应当一世为报,不尽赡养义务殴打父母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父亲申请保护令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申请人:石某1,男,1933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石某2,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案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石某1称,申请人石某1与被申请人石某2系父子关系,申请人妻子即被申请人的母亲年老体衰,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曾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但被申请人不但不履行义务,反而对申请人进行殴打,致使申请人多处软组织受伤并伴有轻微脑震荡,申请人为此报过警,考虑到被申请人对待父母的暴力行为,申请人请求法院: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威胁、辱骂;二、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石某1提交的公安机关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伤照片,申请人妻子鞠某的陈述,能够证实被申请人石某2于2017年9月24日在石某1住所对石某1有殴打行为。石某1申请禁止被申请人对其实施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进入其住所的请求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石某2对石某1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石某2进入石某1住所。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石某2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施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典型案例二】
【裁判要旨】共同生活的家人应当相互关爱、和睦相处,儿媳亦应当善待公婆,威胁侮辱公婆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公婆申请保护令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1933年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赵某某,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
案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马某某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儿子刘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刘某某、赵某某婚后曾一直随申请人夫妇居住。1992年1月,申请人从自己的四居室中隔出二间,由刘某某夫妇与申请人分开居住。后刘某某与被申请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两人仍一直居住在一起。2018年1月,刘某某因脑梗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多次以刘某某住院需要医药费、手术费、护工费等名义,向申请人索要钱款,对申请人的人身进行恶毒地谩骂与威胁。实际上,刘某某住院治疗各种费用,除去公费医疗报销部分之外,绝大部分自理费用都是申请人用老伴留下的生活费支付。由于被申请人得寸进尺,以各种借口要钱,不断地擅自闯入申请人居室,对申请人进行连续地咒骂和人身攻击。最近,更是变本加厉,甚至私自打开申请人的房门,擅自进入申请人居住的房间,随意在冰箱、厨房中翻找物品。申请人现已86岁,一人独住,由于被申请人的这种侮辱和威胁行为,导致申请人每天生活在惊恐之中,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精神和身体健康。故诉至法院,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的住处和生活场所;2、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一切形式的骚扰、咒骂、谩骂和人身威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某已是接近九旬的老人,且单独生活。被申请人赵某某对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家暴行为,对申请人马某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健康产生了严重的影响。故马某某针对赵某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进入申请人马某某的住处和生活场所。
二、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某对申请人马某某进行一切形式的骚扰、咒骂、谩骂和人身威胁。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被申请人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施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典型案例三】
【裁判要旨】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父母教育子女应当遵循适度原则,逾越法律规定者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妻儿申请保护令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申请人:储某某,女,1974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申请人:裘某某,男,2007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被申请人:裘某2,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案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
申请人储某某、裘某某称,被申请人是一个心胸异常狭隘,自私计较,孤僻多疑,且有严重暴力行为的人,两位申请人长年以来经常因为微不足道的家庭琐事被其计较和打骂,造成了两申请人身体和精神的严重创伤,特别是对裘某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近一年对裘某某最严重家庭暴力有三次:一次因为琐事拼命打裘某某的头部,还有一次踢坏了裘某某的膝盖,在长达两个多星期的时间里裘某某每天一瘸一拐上学,还有一次把裘某某按在地上打,差点把裘某某的胳膊给扭折。裘某某被打的三次中,除了腿被打坏无法站立的那一次,另外两次裘某某都悲愤交加,要跳楼自杀。这些天来申请人储某某为了逃避与被申请人发生接触、引发任何纠纷,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交流,但被申请人无端挑起纠纷,严重伤害申请人。2020年5月14日,因为裘某某吃饭时随意用有点油的手摸了下被申请人的洗鼻器,被申请人认为是有意为之,并严苛责问。在申请人储某某承诺过会儿洗干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仍然用脚狠命踢向坐在沙发上的储某某脸部,造成其脸部长条的血痕,在报警后,被申请人仍然威胁、打骂和掐脖。为保障申请人的人身安全,请求法院: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被申请人裘某2称,近两个月被申请人每天下午七点半下班到家自己做饭,清洗申请人一天留下的碗筷,每天回来筋疲力尽,被申请人父亲又住院,被申请人根本无意与申请人储某某争吵,也无意对两申请人造成任何伤害,更谈不上威胁、家暴。2020年5月14日被申请人晚上下班发现原本放在专用杯子中的吸鼻器冲洗头被扔在油污的桌子上,要求储某某冲洗干净,但储某某恶语相向,引发两人肢体冲突,推搡中被申请人手中的吸鼻器无意划伤了储某某的鼻梁部位,并非踢伤。关于婚生子裘某某的腿伤,是因为裘某某有一次考试未考好,而且当天写作业抄答案,储某某对裘某某进行教训并和裘某某发生争执,储某某让被申请人出面干涉,教育告诫其下次不能再犯,储某某本人经常在辅导作业过程中辱骂、甚至敲打裘某某。被申请人对两申请人并无家庭暴力行为,反而是储某某经常采用辱骂、踢门、砸门、毁损家庭物品等手段强制被申请人满足其要求,被申请人不堪其扰,与其争执时,其再主动报警。储某某对被申请人恶言相向,在人前背后辱骂被申请人。
申请人储某某向本院提交了伤情照片一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三份。2020年5月14日的照片显示储某某鼻梁部位有划伤,当天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经了解,系储某某称丈夫裘某2打了自己,将自己脸划伤,要求处理裘某2”。其他不同时间段的照片显示储某某唇部或眼部有轻微受伤,2019年7月20日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双方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冲突”。2017年9月10日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载“储某某与丈夫因家庭琐事再次发生纠纷,相互有肢体冲突”。本院向裘某某了解相关情况,裘某某陈述2020年5月14日裘某2用脚踢储某某脸部,导致储某某鼻子部位受伤,之后鞋子掉在沙发上,踢过后裘某2还继续用拳头打储某某。被申请人裘某2提交了2017年、2019年手机短信一组,手臂及脚部有淤青及物品损坏的照片一组,手机短信显示储某某对被申请人有言语上的贬低与辱骂。
本院经审查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夫妻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应当尊重对方人格,不得辱骂、贬低对方。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储某某与被申请人裘某2就矛盾产生而言均有不当之处,但被申请人裘某2对储某某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有进一步冲突造成更大伤害的现实危险,故本院认为申请人储某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申请人裘某某的申请,本院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子女行为不当时有管教的职责,适当管教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但应当注意方式、方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被申请人裘某2对裘某某进行殴打导致其膝盖受伤的教育方法,对裘某某的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故本院认为申请人裘某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但裘某某应体谅父母一片苦心,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为创造和睦家庭环境而贡献自己的孝心、爱心、耐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禁止裘某2对储某某、裘某某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四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裘某2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施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