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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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8368号
丁洪萍与张普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张普: 本院原告丁洪萍与被告张普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会员充值卡余额20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由此案件请律师查询注销公司法人状况费6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