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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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5176号
原告于浩洋与被告许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许闯: 本院原告于浩洋与被告许闯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许闯赔偿原告损失471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