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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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5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2442号
张仁明、江苏咸福营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海交、史云鹏、史硕雨、王正景、孙春华、张笑生、吴远仁、夏红、陈振忠、张君、王公喜、刘明、吴如平、翁建阳、刘士奎、高文明、高传友、张大付诉张仁明、江苏咸福营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和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44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