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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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255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与被告李玉美、潘鹏超、潘凤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潘凤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与被告李玉美、潘鹏超、潘凤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玉美、潘鹏超、潘凤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所得潘金富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中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利息2339.79元、罚息7288.93元、复利1396.2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11月22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案件受理费2321元,由被告李玉美、潘鹏超、潘凤烟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李玉美、潘鹏超、潘凤烟负担的部分以所得潘金富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