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2024-07-16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9528号
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庭送达公告
刘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