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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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14332号
王月、赵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诉被告王月、赵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264452.2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3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37489.65元,自2024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房贷版)》约定标准计算)并支付律师费160000元;二、判令原告对被告王月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200号碧堤湾畔花园6幢2901室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