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6373号
庭前公告
唐杰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唐杰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00000元及应收利息、罚息3281.37元(暂计算至2023年11月02日,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