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8378号
庭前公告
吉启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刘美冬、吉启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480034.87元及应收利息、罚息6003.37元(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8日,实际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2、判令原告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可就该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15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