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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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8395号
陈昕: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挹江门支行诉被告陈昕、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昕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150957.44元和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3年7月24日的利息23048.11元、罚息90.35元、复利249.23元,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编号为DKHT202061700253176《个人借款合同(房贷版)》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判令陈昕支付律师费89000元;三、判令原告对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卧龙湖大道1-7号10幢104室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南京卧龙湖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贵任;五、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保全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