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6380号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崇方舟、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崇方舟、李军偿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1121052.51元,利息18224.44元,罚息166.34元,复利286.57元,合计1139729.86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崇方舟、李军承担原告本案律师费损失57000元及诉讼费用;3.判令原告在上述被告应付款项范围内对被告崇方舟名下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和燕路356号馨怡园06幢3单元1606室的不动产,就其折价、议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