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6377号
陈海英、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陈海英、王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海英、王志强偿还原告公积金贷款借款本金467295.95元,利息2408.08元,罚息31.46元,合计469735.49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陈海英、王志强偿还原告商业性贷款借款本金530325.57元,利息7570.35元,罚息46.35元,复利86.02元,合计538028.29元,并支付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陈海英、王志强承担原告本案律师费损失52000元及诉讼费用;4.判令原告对被告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南浦路321号润富花园05幢2单元104室的不动产,就其折价、议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