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14263号
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钱世军、赵南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鼓楼支行诉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钱世军、赵南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利息小计779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25日,要求自2024年3月2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3、被告钱世军、被告赵南桥对被告南京恒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