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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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6379号
陈静:
陈静: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惠敏、陈静、南京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惠敏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73662.37元、截至2024年3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人民币17073.78元,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及律师费3500元;2、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就被告刘惠敏、陈静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河西吾悦广场5幢5室的不动产,从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所有款项;3、判令被告新城房地产公司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