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10108号
马景莲: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恒涛、马景莲、南京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恒涛、被告马景莲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42335.93元、利息1626.6元、罚息0.39元、复利0.27元(截至2023年9月27日)以及支付自2023年9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张恒涛、被告马景莲支付原告律师费7500元;3.判令被告南京航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