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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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17339号
张爱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张爱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1190679.57元、利息33267.52元、本金罚息408.17元和利息罚息640.29元(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8日),以上合计1224995.55元;并承担自2024年4月9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具体标准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49435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诉讼费用;4.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得以就被告向原告设押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7-3号202室的不动产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