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14328号
刘栋: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刘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4年5月15日的贷款本金4727049.47元、利息44736.56元(含罚息、复利),并支付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原告对抵押房产(被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18号1幢2单元104室,苏2017宁栖不动产权第001845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