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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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诉前调14323号
王以梅:
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截至2024年3月26日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利息7284.68元、复利61.6元;合计307346.28元(自 2024年3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99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