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14265号
邵飞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北路支行诉被告邵飞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1843295.7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7500.27元;并承担自2024年5月9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标准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以上合计1880796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7466元;3、原告对抵押物(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滨江明珠花园北苑A-15幢1单元803室)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有款项;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