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8385号
黄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黄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852624.28元及利息62435.56元,本金罚息527.20元,利息罚息3150.83元(利息及本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23日),共计918737.87元;并承担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的利息及本息罚息(具体标准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61000元;3、确定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辅机路181号3幢三单元605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偿还被告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4、判令原告对超出抵押权90万元部分的债权优先受偿;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