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6372号
余格格、张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诉被告余格格、张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74311.3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3年12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68806.32元,并继续按合同标准给付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8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余格格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上善路8号汤山玉兰公馆2幢1207室的不动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所有款项。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