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2024)苏0106诉前调6371号
张振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张振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9676.09元及截止2024年1月10日的拖欠本金的罚息1207.87元,合计80883.96元。(自2024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67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