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2024-07-31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6民初6450号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霞旺百货商店与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孔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孔珊玲: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霞旺百货商店与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孔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64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鼓楼区霞旺百货商店货款2604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04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自2024年4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孔珊玲对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货款2525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25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自2024年4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207元,由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孔珊玲对其中5088元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